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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3)优先录取项目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和国防生,成绩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由院校审查决定。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要求,由省军区负责。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件、证明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名时,直接根据考生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5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之一。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5.省教育考试院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是否补录,由省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
56.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7.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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