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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南2014年高招工作的通知

编辑:

2014-04-24

五、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河南省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公布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办法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招委〔2012〕2号)关于我省高考加分调整办法。各地各高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考生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造假。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和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七、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给予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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