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5-07-18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校的精神,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洛阳师范学院各类普通本专科、五年制招生工作。招生类型涵盖:普通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招生、五年制类专业招生。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为洛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482),目前有安乐校区和伊滨校区两个校区。
第五条学校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
第六条学校以培养普通本科生为主。普通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洛阳师范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七条学校始建于1916年,2000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1年获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学校现有21个学院,4个公共教研部,61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人,各类成人教育学生4000余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有由校长、主管校长、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措施,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五年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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