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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阳光招生工程”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订2016年三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阳光招生工程”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三亚学院”(学校代码为13892),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大道学院路。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招生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人数及招生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不平衡问题,严格按照教育部、各省级高招办规定录取符合条件的生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的有关录取规定确定。
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若同一轮投档中出现同分情况,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顺序对比排序录取;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顺序对比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未能满足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如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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