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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船山学院2015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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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第三章 录取规则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接受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南华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学院2015年招生计划 1170人,面向湖南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21个。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2、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3、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方式,即先按分数高低排序,再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本人要求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考生的所有志愿,最后按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4、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校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5、我院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我院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超过5分。

6、我院招收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之后只实行英语教学。

7、专业调剂原则: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8、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按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和考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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