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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4
9种行为违纪9种行为作弊考生切勿"以身试规"
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是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是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是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是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是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是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是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是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是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是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是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是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是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是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标签:考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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