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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考生必读:9种违纪行为和9种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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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4

此外,《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是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是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是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是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是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办法》第十条还规定,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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