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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2015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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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长春财经学院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资格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财经学院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以此类推,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

3、学校确定的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设定为各省级招生地区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要求及生源情况而定。

4、录取专业原则为:“专业清”。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再按高考实考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未能录取到所报志愿专业,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作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有一定特长的考生及有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当进档考生院校志愿、专业志愿、实考总分等情况相同时,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即:文史类按:外语、语文、数学次序,理工类按:外语、数学、语文次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6、学校录取江苏省考生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考生分数和等级相同时,结合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fe.net/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邮编:130122;

联系电话:0431-84512713 ,0431-84551458(传真);

联系人: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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