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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2016年锦州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锦州医科大学
2.办学地点及校址:
本科医学、理学、管理学各专业在校本部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坡路三段40号。
本科农学、工学各专业及高职(专科)各专业在西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锦州市人民街五段48号。
3.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高职(专科)
5.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为五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七年;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六年;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五年;学制为二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99.5512万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20.2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7.67平方米;生师比17.28:1;专任教师918人,其中具有副高级职务教师及以上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9.1%,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7.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87亿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6328.8元;图书104.74万册,生均图书60册。
二、招生计划特别说明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分省招生计划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安排招生计划。
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各专业就业情况,经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一流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
预留计划比例及使用办法:
预留计划比例不超过国家核定总计划的1%。
预留计划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使用。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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