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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沈阳药科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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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第五章 收、退费及奖学金说明

第十一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学费标准4800元/人、5200元/人、5500元/人三个标准,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按辽宁省物价局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 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多类奖学金,覆盖面超过40%,最高过万元。其中有国家和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校设立的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优秀学生奖学金150—1500元/人/学期,还有一些关心药 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设立的企业专项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2000—18000元/人,奖励学生涉及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 生,形成了我校独具特色的奖学金体系。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 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住宿费500—1200元/人。

第六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录取时无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 十八条 进档考生以“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分数优先”的方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成绩、考生获奖或 特长等择优录取。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在内蒙古实行招生 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其 它

第 二十一条 生物制药(生命基地班)专业为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是与吉林大学联合培养,实行“学士—硕士”连读分流制。前两年半在吉林大学学 习,后三年半在沈阳药科大学学习。学生本科毕业时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和吉林大学共同签发的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 条 保送生的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我校招生就业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提交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核。符合保送条件的考 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合格后方可被录取。我校将拟录取名单在我校校园网上公示,并报所在高中进行公示。同时将考生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 生办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并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待录取手续办理完成后,将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并于高考录取期间发正式录取 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核准,我校继续配合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联合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有关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历年录取分数等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

1.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24-23984188

2.沈阳药科大学网站:www.syphu.edu.cn

3.招生就业处网站:zsjyc.syphu.edu.cn

4.招生微信公众号:sy02423984188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说明。

沈阳药科大学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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