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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9.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1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4.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1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6.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17.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18.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五、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报考资格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审定的辽宁省本年度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单设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置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辽宁省普通类相应科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执行。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二批结束后,本科三批开始前进行。投档时,筛选符合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只进行一轮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六、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有关高校要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的办法。对高等学校在所属录取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来完成招生计划或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执行。
5.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体育、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艺术类本科各批次同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同时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录取。体育类院校(专业)各批次在普通类相应批次之前录取(即体育类本科第一批和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同时录取,体育类本科第二批和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同时录取,依次类推)。体育类、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工作规定另行公布。
八、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
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九、考生考试注意事项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将运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团伙舞弊, 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以及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大“人防”力度,充分发挥监考员、监察员在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中的重要作用,对考试过程进行严控严管。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考试期间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规范在高考期间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录像。高考结束后,省、市、区组织专人对高考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回放审查,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在录像审查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旦考生违纪作弊,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作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准参加高考乃至不准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将记入考生档案,并可接受有关方面查询。
市招考办再次提醒广大考生,考前要仔细阅读《考试规则》和答题规定;切忌携带各种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存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设备;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具有电子数字显示功能的手表,非常规的橡皮等。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衣物、金属饰品。无论有意或者无意,只要将考试规定以外物品带进了考场或者没有放到指定地方,均按考试违规进行处理。
辽宁招生考试之窗公布的2014辽宁高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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