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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辽教发〔2015〕2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我省职教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2015年辽宁省将继续开展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现将2015辽宁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试点学校范围
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2.已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3.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民办独立设置高职院校;
4.面向艰苦行业和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学校;
5.根据我省教育结构调整需求,近三年新组建且需要重点支持的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二、申报程序
符合单招试点条件的院校,根据自愿原则,可向省教育厅提交单独招生试点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院校,方可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学校申报时需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如下材料:
1.开展单独招生的总体方案(包括:必要性、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人数、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等);
2.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支撑材料。
经我厅审核批准后的学校,要将本年度开展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招考办备案。
三、招生对象
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部分面向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招生对象,经批准可以招收具有同等学力和工作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标签:辽宁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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