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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两个名称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协调发展,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五条 达到学校相关要求颁发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学生、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单独招生等)及保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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