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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六、严查违规违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招办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 2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若干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认真开展录取督查,重点督查属地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情况特别是对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情况;要对有关高校录取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要严格招生执法监察,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职尽责不到位、政策执行不严格或存在“点招”录取及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学校,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规招生的高校,还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实行违规案件“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倒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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