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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3日发布

编辑:sx_weizc

2017-05-18

5月3日,黑龙江省教育厅正式向有兴趣报考佳木斯大学的考生公布了佳木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此简章详细给考生说明了2017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的信息,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本科招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组织开展艺术类专业课校考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及宣传工作;

7、组织实施本科生远程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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