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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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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奖学金:学校设有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5)优秀学生奖学金;

(6)专业奖学金;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可以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外机构资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2198  6511440  6516198 6512058

学校网址:http://zsjy.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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