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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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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的获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入学前,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理工学院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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