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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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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衡阳师范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734-8486615,传真:0734-8484941,电子邮箱: zs@hynu.edu.cn,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yn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衡阳师范学院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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