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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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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进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延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学校负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以上,按专业课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体育类采用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7]1号)中的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中规定的增加分数项目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浙高招委[2017]1号)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7〕1号)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规则为先满足等级、后按分数排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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