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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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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华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九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332050、18309110037、18709110037,监督投诉电话:0911-2332090。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ya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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