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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1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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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公共课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的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即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一般本科专业为四年)加两年。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其总修业年限在其专业弹性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厦门理工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闽台合作类、中外合作类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厦门理工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咨询、查询、举报等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

学校微信公众号:厦理工e起来

监审处举报投诉电话:0592-6291117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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