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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17年天津工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一文为考生朋友们提供了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规则等信息,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内容涵盖所有生源省市。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一、学校全称:天津工业大学
二、学校代码:10058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六、学校概况: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和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含8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含9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和6个专业硕士学位点(含15个工程硕士授予领域),设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现有60个本科专业,涵盖工、理、管、文、经、法、艺等7个学科门类。学校下设16个学院,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6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800余人,特聘两院院士和国外兼职教授50余人。学校目前总占地面积约18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3万平方米。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 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学校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
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上海、浙江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分别以上海、浙江两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 相关规定 ;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即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除江苏省外,当相应批次、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注:江苏籍考生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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