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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第八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 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确定。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2017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黑龙江省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专业志愿录取;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各专业2017年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专业课成绩参照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课省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要求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十四条 省属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所填第1专业计划已满,则按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对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批(A),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属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一、二批本科(B)、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B)。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通过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各省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准许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六章 勤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院相关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还为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和九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2、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000元—4000元)。
3、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学院出台了《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所修学分及达标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由国家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准许的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省内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我院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并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电话:0451-85560098 85560198
18646276806 18646276807 18646276808 18646276809
2、学校网址:http://www.mvcollege.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7年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就为朋友们提供到此,有兴趣报考该学校的考生请提前认真阅读本文。如果考生还想知道更多有关2017招生信息,可以直接点击[2017年招生章程]找到更多学校2017招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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