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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咸阳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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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九条 新生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投档比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比例确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投档比例不超过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同意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浙江省的选考科目按照浙江省招办公布选考科目执行,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浙江省招办的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依次按照A、B、C等级认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体育教育和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位次进行专业录取参考;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及在陕本科单招专业,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顺序作为录取参考。

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各省招办如有特殊规定,则同时执行各省招办的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的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

1.美术设计类、音乐学、舞蹈类及书法学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各省招办如有特殊规定,则同时执行各省招办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收费:学校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制度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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