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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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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参加2017年“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2017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2017级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置如下:

(1)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50000名,奖励50000元/人;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70000名,奖励20000元/人;

(2)被学院录取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成绩列所被录取专业前2%者,每人奖励1000元;

(3)被学院录取的外省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当年录取重点分数线者,奖励10000元/人;

(4)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人;获全国二等奖者,奖励5000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奖励5000元/人。

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金不重复发放,有符合两项以上(含)发放规定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87571501、87571500。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信箱:dfzsb@zufe.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3-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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