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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集宁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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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历年考生报考情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编制,不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或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如高考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三)内蒙古自治区报考艺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四)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教育专业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优先录取足球项目考生;

(五)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六)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七)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八)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到校后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体检,专业面试、体检不合格的转到其他非师范专业。

第十六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等本科专业,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须谨慎填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十八条 公开的招生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学校在公示以上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部门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咨询方式:

(一)集宁师范学院网:http://www.jntc.nm.cn;

(二) 招生网:http://www.jntc.nm.cn:8090/gljg/zhaosheng;

(三)Ε-mail:jnsfxyzsb@163.com;

(四)咨询电话:0474-8989023,0474-8989022(FAX)。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泉山校区,通信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

第六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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