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7-06-17
第九章 复审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专业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第一学期末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址:http://zsc.lzre.edu.cn/
电子信箱: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636、8799658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00
传 真:0931-8799137
学院微信公众号:lzre195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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