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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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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7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英语、英语国际交流班和英语国际课程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

2.外语类本科专业在高考文化课实际分数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文/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3.社会工作和学前教育在2017年各有2个计划在京提前批B段招生,总分线参照本科一批线,同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其他录取规定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4.金融学(英语国际学分互认课程班)、会计学(雅思英语国际课程班)、动画(日语国际课程班)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5.依据学前教育、教育学(中小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热爱教育事业,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6.依据护理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2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肝功能正常;

(6)无传染性疾病、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护理学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8)男生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0%。

7.依据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五官端正,面容姣好,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2)体态匀称,动作协调,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

(3)无传染性疾病、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4)凡参加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方可报考。

学前教育、教育学(中小学)、护理学、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专业学生入校后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的学生将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护理学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人22800--299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19800--35900元/学年;专科(高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6000--16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2000--35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二十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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