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7-10-15
第二十三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六条 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33245016
监督电话:(0851)33413024
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学院路25号
邮政编码:561000
微信公众号: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电子邮箱:zjc10667@qq.com
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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