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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 住宿费等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以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最新公布为准。
2.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
1.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等级新生奖学金。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人/学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教学地点
第三十四条 教学地点
1.医学院、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教学地点为西丽校区。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广东省第二批本科招生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光源与照明和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教学地点设在坪山(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片区)。由深圳技术大学(筹)按应用型本科生单独培养和管理,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教学地点的专业学习。按规定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深圳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3. 其他专业教学地点为后海校区。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7年3月2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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