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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理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政治、地理、历史,文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均获等级并至少1门学考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以第三批专科院校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十九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招生专业按数学、语文、英语;文史类招生专业按语文、数学、英语;商务英语、应用英语、旅游英语等专业按英语、语文、数学。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专业及外语语种要求: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教师教育类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款规定,应具备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四肢健全无明显残疾,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720~1200元/生?年。学院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开设入学绿色通道,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进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一等奖18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学院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岗位,并协助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师范生的优惠政策以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政策为依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徐少琼
监督电话:0660-3285296
传真:0660-3371873
电子邮箱:swlizehua@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0-3386864
传真:0660-3396865
电子邮箱:swz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wvtc.cn
招生网址:http://zsb.swvt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1月14日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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