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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2017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招生章程一文为考生朋友们提供了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规则等信息,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院中文全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院英文全称:Yangtze 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国标代码:13246,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邮政编码:434020
学院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益性、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是经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长江大学是中央与湖北省共建,省属规模最大、学科较全的综合性大学,是湖北省重点建设骨干高校;长江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实验设备、齐全的学科门类以及综合性大学深厚的人文科学底蕴都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办学提供了最优的教育资源。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章 人才培养、毕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院与长江大学联合在学院本科生中推行双学士学位培养制度,鼓励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长江大学相关专业,通过辅修方式攻读双学士学位。学生在获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满长江大学相关专业规定学分,同时满足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由长江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院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韩国原州国立大学、崇实大学、淑名女子大学、加图立关东大学等高校深入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实行“2+2”、“3+1”、“4+1”等多种双学位培养模式。同时学院依托长江大学与美国、日本、爱尔兰、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多所大学结成姊妹院校,为学生搭建“交换生”、“专升本”、“双学士学位”、“申请就读硕士学位”、“暑假大学生带薪实践”、“研修”等学习、深造和实践平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招生与合作教育处、学院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长江大学纪委监察、学院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在校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合作教育处。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具体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办法,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组织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生及咨询电话:0716-8068574 8068700
电子信箱:wlxyzs@163.com
招生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zs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长江大学及长江大学纪委、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按照优化学生生源结构、促进专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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