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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一)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二)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三)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方树栋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真:020-86383623
电子邮箱:fsd@gcp.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 真:020-86375473
电子邮箱:zsb@gcp.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年1月 1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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