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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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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术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术科统考成绩/300×0.6)+(高考文化成绩/750×0.4),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以及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学校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以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最后一个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同分点录取规则,在考生3门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会计、财务管理专业15500元/学年,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商务英语、电子商务专业15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4500元/学年。会计(加拿大国际班)2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国际班20000元/学年。

住宿费:四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900元,六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张岩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传真:020-32880099

电子邮箱:yb@gzhsvc.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zsb@gzhsvc.com

学校网址:http:// www.gzhsvc.com

招生网址:http:// zsb.gzhsvc.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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