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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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第十八条 江苏录取方案: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 时,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专业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物理为A、另一门为B;选测科目为历史的,要求为AB;必测为4C1合格。提前 批次国防生专业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飞行技术专业要求选测为2C、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艺术类专业要求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测 科目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高水平运动队要求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本一批次自主 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等其他计划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安排专业时,对于选测科目中物理达到A+等级的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3分后进行排序。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或等级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

(1)考生所在省有该专业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测试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凡报考音乐表演(歌舞)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凡报考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统考,专业成绩需达到美术类本科专业控制线。

(2) 在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的情况下:音乐表演(歌舞)专业计划不分省,按所有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环境设计、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计划分省,按所在省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计入总分)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1996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

(2)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高中养成培养模式)在江苏、安徽、浙江、北京、辽宁、黑龙江、陕西等七省市招收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

(3)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合格、背景调查合格以及飞行员综合选拔测试系统的测评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6年飞行技术专业(“3+1”养成模式 高中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国家贫困专项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二条 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 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 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实际所 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其中,工科类5800元/生。年,理科类5500元/生。年,文科类5200元 /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省优势学科专业上浮10%。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 二学年及以后根据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19200元/生。年,国外学费按照国外高校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用为1500元/生。年。

第 二十五条  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 立“贷、奖、助、勤、补、减、导”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资助并行的双资助模式,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 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 话:4001810287,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招生网 址:http://zs.nuaa.edu.cn,电子信箱:zsb@nuaa.edu.cn。学校监察处投诉电话:025-84891546。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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