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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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