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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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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性别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性别不限。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

身体健康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其中,航海类专业体检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1、航海技术专业: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均能达4.9(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5.0(1.0)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 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2、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3、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1.60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确定录取资格,在报考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的上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参照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执行。

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相关体检标准。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志愿生源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1、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文史类专业:4800元/每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每生·年(以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按照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取。

2、新生的卧具、校服、教材、体检等费用注册时预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根据《山东省高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享受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情况: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院级学生综合奖学金(1500元、1000元、600元);

3、院级优秀新生奖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4000元、3000元、2000元);

5、“中远助学金”(2500元/人);

6、生源地贷款;

7、院级爱心基金,勤工助学;

8、“万邦”、“泰昌祥”“海丰”等海内外企业在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江西路84号(邮政编码:266071)

学院网址:http://www.coscoqmc.com.cn

联系电话:0532~85752335、85752012

电子邮箱:zhaosheng@coscoqm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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