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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市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二)按报考菏泽职业学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三)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对于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遵循技能考试成绩优先原则。
(四)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五)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确认表。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入学体检: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专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学助学制度, “学工结合”和勤工俭学制度。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20%。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比例3%;特别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菏泽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进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http://www.chsi.com.cn)。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就业,由省人事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0—3957777 传真:0530---3130200
网 址:http://www.hzzyxy.com
电子邮箱:hzzyxyzjb@163.com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长城路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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