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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2015年招生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2015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2015年招生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院代码:14439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七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院地址:
济南校区: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邮编:250100
北校区:齐河齐晏大街699号,邮编:251100
第九条 学院概况: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院前身是1971年组建的山东省“五七”干部学校;198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改建为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建院近四十多年来,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
学院设有济南校区、北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671亩,校舍建筑总面积27万平方米。设有13个教学系部,12个普通本科专业,42个普通专科专业,涵盖了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6大学科门类,以工学、农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现有专任教师512人,副高级以上职称196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420人。省级教学名师1人、山东省高校十大师德标兵1人、山东省优秀教师6人。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78.38万册,电子图书1206GB。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6423万元,建有食品加工、机械加工、设施农业等10个实训车间,食品安全、机械电子等综合实验室、实训室70个。
学院秉承“师生为本、发展为要、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质量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全方位加强内涵建设。建成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院级重点专业12个;省级精品课程22门;院级精品课程75门,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近30项。建有食品科学研究所、机械电子与过程控制研究所、国土资源研究中心、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农业系统工程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形成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机械电子、计算机、经济管理等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团队;设有“齐鲁讲坛——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分坛”;出版有《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学院是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学生在校期间可考取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产品维修师、食品检验员、电子商务师、多媒体制作员、软件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汽车维修工、秘书、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等40余种职业资格中的一种或几种职业资格证书。
学院2004年在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2005年,在山东省人事厅高校就业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2006年被评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2007年被评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荣获“山东省‘十一五’星火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年荣获“山东省‘科技兴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年6月,被国家公务员局确定为“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2013年被评为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先进集体。2014年学校被确定为“山东省就业创业省级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
近年来,在校生参加国家级和省级重要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比赛近50项,230余人次荣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重要奖励。学生在专业认证、计算机等级、英语四六级、专升本等考试中均获得优异成绩。
学院十分重视学生的就业工作,设有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联系、推荐就业。大批用人单位直接到校与学生面谈,签订就业协议,受到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就业率列同类院校前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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