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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齐鲁理工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齐鲁理工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体制,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齐鲁理工学院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齐鲁理工学院日常教学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五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齐鲁理工学院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及专业志愿: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有关规定比例投档。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优先安排第一志愿专业,专业计划不满足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规定进行专业计划调整。出现最后一名同分,看小分。
第十九条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艺术类考生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其它省份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齐鲁理工学院最低投档分数后,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及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也可登陆齐鲁理工学院招生网查询。凡被录取的考生均由齐鲁理工学院发放正式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退回。
第二十二条 学费收取标准:学院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权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贷措施:学院构筑了济困助学的完善体系。设有学习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吴钢助学金等多项贫困助学金,另外,还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 生)、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参加助管、环卫、家教等多种勤工助学活动,对贫困学生进行全方位服务,从而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四年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历证书颁发形式: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齐鲁理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齐鲁理工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 话:0531-61330555 61330666 61330777
0537-4435111
网 址:(教育网)http://www.qlit.edu.cn
(公众网)http://www.xtxy.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齐鲁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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