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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六章 招生条件、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
★普通类专科:凡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科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填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普通专科志愿。
★艺术类专科:凡参加2015年艺术类专业测试,并取得艺术专业测试合格证书,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报考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志愿(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考试院规定的普通专科文理最低控制线的艺术类考生,也可按照政策兼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普通文理志愿)。
★春季高考:凡参加2015年春季高考、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填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志愿。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2015年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2015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院开设英语课教学)。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学生成绩必须达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该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线。
3、夏季高考普通类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计划录满为止。
4、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总分相同者,专业技能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5、学院艺术类专业招收美术类考生,专业投档原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进档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测试成绩平行分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录取线内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按报考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7、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8、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9、征集志愿工作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重征志愿的有关规定组织录取。
10、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收费标准:文理类专业4800元/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年;动漫设计与制作(校企合作专业)、通信技术(校企合作专业)8000元/年。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 800元/年(学院宿舍内设中央空调)。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奖助政策
1、国家奖助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助学金(4000、3000、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
2、学院奖助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学院奖学金(1000-500元);另外,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校后可直接申请。
3、企业奖助政策:校企订单培养班均设有企业奖学金,获奖比例达40%;部分企业在学院设有助学资金,每年为学生提供助学补贴或毕业后返还学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报考相关订单班并申请企业资助,毕业后进入企业就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三十条 对未经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变化,适当进行专业调整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11399,6825887,6801126;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邮编:255300;
学院网址:http://www.sdlivc.com;
通讯地址: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第三十五条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情内容可参见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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