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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主持与播音专业要求考生:①身体无残疾,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异常。②身高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⑴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⑵ 按报考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第一、二志愿征集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⑸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助措施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贷、奖、助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传媒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940865;61326666招办传真:0531-82940865
学院网址:http://www.sdcmc.net招生办公室邮箱:E-mail:sdcmc2008@163.com
通信地址: 山东济南市经十东路8678号(校本部) 邮编:250200
山东济南市燕子山西路38号(西校区) 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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