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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庄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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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山东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入校后开设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录取批次:专科(高职)批。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采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志愿确定专业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若一、二志愿征集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夏季高考考生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春季高考考生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考试成绩高的。

(3)录取通知书由学院邮寄给考生本人。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计与审计、物流管理专业,4800元/年;

其他专业,5000元/年

第十七条 退学学生退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我院除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还设有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学院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经考察核实后,按国家规定给予助学金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困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减免学费。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有问题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新城区祁连山中路(枣庄职业学院)

邮 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628288 8699266

传 真:0632—8628288

网 址:www.sdzzvc.cn

邮 箱:sdzzv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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