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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考指南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山东财经大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专题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政策性加分:山东财经大学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高考实考文化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安排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特别注明: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出现平行分时,首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同时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安排;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认可省美术统考成绩,艺术成绩合格之后按文化成绩排序,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出现专业测试同分考生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报考山东财经大学的线上考生,根据高考文化成绩,按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按《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定向生招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山东财经大学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山东财经大学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学校录取的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外语类专业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口试成绩合格;对报考外语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的考生,在不影响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二十五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详见《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要求细则》。入学后体检发现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影响正常完成学业的疾病,学校有权将考生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学费收取标准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加合作经济学本科专业15000元∕年,中新合作会计学本科专业15000元∕年,校企合作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软件外包方向)8800元∕年。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新生入学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助项目。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将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困难补助。详见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临时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三十一条招生时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的规定名称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专题网站:http://web5.sdufe.edu.cn:8080/zb/ 。招生咨询电话0531-88596191,81793666,88525423。传真:0531-81793555。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6235。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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