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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有学业水平测试或技能考试的省份需达到相应科目合格等级或及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对相关专业的考生录取,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齐鲁医药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将严格复查,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新生的入学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13]93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齐鲁医药学院2015年普通本、专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助学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
设有《国家助学金》(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资金由省财政拨付;设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鲁商集团专项助学资金》等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齐鲁医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www.sdpec.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负责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6265665、4318888、4650677、6265661(传真)
电子邮箱:wjyxyzsb@126.com qlyyzsb@126.com QQ咨询群:42018898
学校网址:http://www.wjmu.net
监督举报电话:0533-461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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