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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条 我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我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各专业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我校将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说明1: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3个本科专业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舞蹈表演3个专科专业安排在安顺校区。
说明2: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培养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人才,招生对象是身体健康学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以上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以及职业技能情况(针对春季高考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按各省份的投档志愿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对于同一个学校志愿(包括同一个平行志愿的不同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说明: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艺体专业录取办法
对于进档考生中,在按照遵循第十三条录取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专业成绩录取。
1、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教育、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10个本科专业以及艺术设计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音乐表演专科专业和舞蹈表演专科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3、对于音乐、美术、体育等艺体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以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若考生所在省无统考或联考的,则承认在该省招生的同层次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但身高严重不足、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得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法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包类专业方向、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的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上述专业对英语口试成绩不做要求;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原则上是英语。
第十七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为便于组织教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本科专业男女生的录取比例为1:1。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将采取考试、面试、核查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措施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我校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文史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农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000-15000元/生/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通信工程(物联网)、会计学(金融与财务外包)、市场营销(网络商务与物流外包)96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允许优秀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发给潍坊学院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山东省双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gov.cn;http://gaokao.chsi.com.cn。
学校地址:主校 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邮编:261061
安顺校区:山东省潍坊市友爱路1979号 邮编:261021
学校网址:http://www.w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wf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36-8785173
招生监督电话(传真):0536-878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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