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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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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1.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夏季高考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4.单独招生: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5年春季和夏季高考。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学院招生网站(http://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春晖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1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生。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学院办公楼108室)电话:0634—6268696,6268314(兼传真)。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北首 邮政编码:271199 学院网址:http://www.lwvc.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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