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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编辑:sx_haody

2015-05-27

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2015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5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2844

第六条 办学体制:民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三章 学校简介

第十一条 学院简介: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已有31年的办学历史。学校于2001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备独立颁发学历的普通民办高校,坐落于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地处齐鲁文化的中心地带。学院现有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中医药学院、护理学院、理工学院、经管学院等二级学院和华夏匾额博物馆、中医药博物馆、人体解剖标本博物馆,并建立了附属医院和创新中医药研究院,现有在校学生两万余人,教职工近千名。

为充分发挥学院独具特色的办学优势,满足全国众多愿意来我院求学学生的愿望,为社会基层培养动手能力强、实践水平高的有用之才,学院于2014年,在文化旅游名城泰安建设新校区。新校区位于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与泰山医学院、泰山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等高校相邻。新校区总规划占地3000亩,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被批准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目前,一期35万平方米、32栋楼已全部竣工,将在今年6月份开始投入使用。

学院现占地面积:1365329平方米(约合2047亩)。校舍建筑面积:已使用297659平方米、施工中376800平方米。现有专兼职教师总数:1189人,其中专任教师:773人。图书馆藏书:115.81万册。实验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886万元。

多年来,学院坚持以中西医结合医疗和护理为办学特色,编辑出版了中西医结合医、护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共60余部,5000余万字,面向全国发行,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医护人才奠定了基础。学院开设14个医学以及相关专业和27个非医学专业。2012年,学院实施临床医学与中医学双专业教育;经省教育厅批准,学院与日本知名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日合作口腔医学专业教育,列入统招计划。学院举办“国医传承班”、“微创班”、“口腔护理班”、“养老医护班”等,受到社会及用人单位的好评,拥有省级特色专业口腔医学、省级优秀教学团队中医药教学团队和社区护理学等多门省级精品课程,获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多项省级科研立项,获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学院目前开设的专业,涵盖理、工、文、医、艺等学科领域,已成为一所民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医护特色专业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药学、药学、护理等。学生在校即可享受企业每年提供的各类奖助学金;并可获得企业提供的工资补助,减轻家庭负担;与微软、创博国际(美国上市公司)、海尔、海信、中国重汽集团、润华汽车集团等企业,以校企合作的方式共同培养人才,学生就业有保障。

学院重视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成立了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专业护理培训与外派公司—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公司、幸福公社养生院、华夏匾额博物馆等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并与全国知名企业医院实行“订单培养”,为众多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率,毕业生就业率逐年攀升。其中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公司在赛伯乐集团的参与支持下,将以养老产业为核心业务在今年7—9月份实现在国内主板A股上市,成为中国第一支养老概念股。

学院先后被山东省民政厅评为“山东省民办非企业先进单位”,被共青团中央等单位评为“全国进城务工青年技能培训先进单位”,被山东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评选为全省首批“高级养老管理与护理人员培训基地”,是国家民政部中民养老规划院创始理事单位、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学院在2012年,顺利通过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学院设施先进,高标准的教学楼、实验实训楼、图书馆和全部带有冷暖空调与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为来自全国的广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王力一同志任组长,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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