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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单招招生简章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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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分类别、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大类及专业计划并报省招考院审查、批准、实施。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取消单招考试及录取资格。

(三)如个别专业生源不足,学院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专业计划,将剩余计划调至其它专业使用。

(四)对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五)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六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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