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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法院判决书:
监考未及早发现存在明显失职
今年春节,才读了一学期的兰晓,对郑女士流露出不想读书的念头。郑女士说,全家人一直希望孩子能通过高考改变自己的命运,却没想到竟然因为一次阴差阳错,让经过一年复读的孩子,拿到一个更低的分数。
郑女士认为,女儿虽然粗心,但没有违纪,何况监考老师也有责任,所以女儿不能按照缺考处理,语文成绩不能算零分,应该计入高考成绩总分。她希望,把女儿的语文成绩补上去,能重新上一个本科院校。
2013年11月,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受理郑大爷代表兰晓提出的诉讼,要求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和渭城区招生办“履行法定职责,制作原告2013年陕西省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原告”。郑大爷称,后来,渭城区招生办才给了他们一封告知函作为答复———对该考生语文科考试不按违纪处理,按缺考处理。
今年2月18日,咸阳渭城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书指出,因考生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及座位进行考试,是导致考试缺考的直接主因;监考没有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职。但考生行为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的考试违纪范围,故不予支持对考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而渭城区招生办对考生作出了答复并送达,所以招生办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成都商报记者致电陕西省招办,相关负责人称,事件仍在处理中,不便回应,但同时表示,按缺考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专家说法
她的成绩,可以补回来吗?
成都商报记者查阅了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法》称,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而考生有该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者了解到,虽然取消成绩与因缺考而不计成绩的结果是一样的,但这里的取消成绩即为一种考试违规处理决定,而未参加考试的缺考则不是。
同时《办法》也规定,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而申请人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进一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兰晓的情况,某教育考试院负责人表示,高考考场的管理非常严格,坐错位置极其罕见。而且高考缺考比例很小,所以出现上述阴差阳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有按作弊处理的性质,否则若当时考生申辩的理由很充分,应该不会进行处罚。
但该负责人表示,若认定考生不是主观故意,是考务工作失误,那么评卷评分时可以采取特殊处理,把试卷从另一间考室调过来,修正编号,评分后也不影响该科成绩计入总分。如果最后证明非考生承担责任,相关招考部门也可以纠正原决定,作为特殊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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